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7條的規定,如果在股票公開發行的初期,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證券管理委員會可以退回該案件: 1. 審核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查核報告。 2. 審核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而這個保留意見對財務報告的表達有影響。 3. 發行人填報、審核會計師複核出具之案件檢查表顯示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情況,而且情節重大。 4. 未按照公開發行公司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的要求,制定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并經董事會通過。 5. 會計師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或執行進行專案審查時,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 未取得受查公司針對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或執行有效性的聲明書。 - 會計師審查報告顯示受查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或執行存在重大缺陷尚未改善,或無法表示意見。 6. 曾經發行給員工的認股權憑證,未與股票一同進行公開發行。 7. 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 參考資料: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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