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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56-2 條

  1. 1.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2.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3.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5. 5.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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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辦理公開發行只需董事會決議,停止公開發行須股東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

Q · 公司要下市(停止公開發行),董事會說了算嗎?

依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只要董事會決議即可;但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必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時,可改採過半數股東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章程訂有更高門檻者從其規定。公營事業另需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白話解讀

上市和下市看起來是一體兩面,但法律刻意讓它們走完全不同的門。公司要申請公開發行(進入公開市場),只需要董事會決議就夠了,快、簡單、經營團隊自己就能拍板。但反過來,要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從公開市場退場),必須開股東會,而且是超高門檻: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為什麼要設這麼大的落差?因為一旦公司下市,你手上的股票瞬間失去公開交易的市場,流動性歸零,想賣都不知道賣給誰。法律用這道超高門檻,防止大股東和經營層聯手把公司「私有化」,犧牲散戶的退場權利。你如果是小股東,這條就是你對抗下市突襲的防線。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 規範股票公開發行與停止公開發行的程序門檻:辦理公開發行採董事會決議的低門檻,停止公開發行則採股東會特別決議的高門檻,並賦予證券主管機關在公司解散、他遷不明等情形下逕行停止公開發行的職權,形成保護散戶退場權的不對稱設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停止公開發行需要股東會同意嗎?

需要。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董事會無權單獨決定。

Q2公開發行跟上市上櫃一樣嗎?

不一樣。公開發行只是股票可被不特定人持有並受證交法監管,上市上櫃要另向交易所申請。

Q3公司公開發行要經過股東會嗎?

不用。辦理公開發行依董事會決議即可,門檻遠低於停止公開發行。

Q4停止公開發行的股東會門檻怎麼算?

原則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出席不足時改過半出席、三分之二同意雙軌。

Q5章程可以提高停止公開發行的門檻嗎?

可以。章程訂有較高門檻者,從其規定。

Q6金管會可以強制公司停止公開發行嗎?

可以。公司解散、他遷不明或無法履行證交法義務時,主管機關得逕行停止其公開發行。

Q7公營事業辦理或停止公開發行有特別規定嗎?

有。公營事業須先經其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Q8公司決議停止公開發行後我的股票怎麼辦?

正式停止前仍可在市場賣出;停止後將失去公開交易管道與證交法保護密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決議機關門檻對散戶影響
辦理公開發行董事會董事會決議增加揭露與監管,有利無害
停止公開發行股東會2/3 出席+過半同意(或過半出席+2/3 同意)失去公開交易管道與證交法保護
主管機關逕行停止證券主管機關公司解散/他遷不明/無法履行證交法義務屬例外安全閥,處理已實質消失的公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有価証券の募集・売出しの届出、上場廃止規制)— 会社法非対応、証券規制に所在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증권신고서·상장폐지)
🇨🇳 中國证券法(公开发行核准/注册)配合公司法
🇩🇪 德國Wertpapierprospektgesetz (WpPG) / Börsengesetz (Delisting-Regelung)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offre au public)/ Règlement général de l'AMF
🇺🇸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5(registration)/ SEC Rule 13e-3(going priv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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