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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5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5. 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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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206),向證券主管機關「1️⃣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2️⃣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普通會議&股東會特別決議 II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III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IV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V 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yaya88112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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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的決議為206的股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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