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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56-2 條

  1. 1.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2.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3.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5. 5.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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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辦理公開發行只需董事會決議,停止公開發行須股東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

Q · 公司要下市(停止公開發行),董事會說了算嗎?

依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只要董事會決議即可;但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必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時,可改採過半數股東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章程訂有更高門檻者從其規定。公營事業另需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白話解讀

上市和下市看起來是一體兩面,但法律刻意讓它們走完全不同的門。公司要申請公開發行(進入公開市場),只需要董事會決議就夠了,快、簡單、經營團隊自己就能拍板。但反過來,要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從公開市場退場),必須開股東會,而且是超高門檻: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為什麼要設這麼大的落差?因為一旦公司下市,你手上的股票瞬間失去公開交易的市場,流動性歸零,想賣都不知道賣給誰。法律用這道超高門檻,防止大股東和經營層聯手把公司「私有化」,犧牲散戶的退場權利。你如果是小股東,這條就是你對抗下市突襲的防線。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 規範股票公開發行與停止公開發行的程序門檻:辦理公開發行採董事會決議的低門檻,停止公開發行則採股東會特別決議的高門檻,並賦予證券主管機關在公司解散、他遷不明等情形下逕行停止公開發行的職權,形成保護散戶退場權的不對稱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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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突然說要下市,我的股票怎麼辦?

停止公開發行要過股東會超高門檻(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不是公司說下就下。你有投票權,出席投反對票是最直接的武器。就算決議通過,在正式停止公開發行前仍可在市場上賣出;決議通過到實際停止之間通常有作業期間,是最後的出場窗口,別等到最後一天。

Q2公開發行跟上市上櫃到底差在哪?

公開發行指股票可被不特定多數人持有並受證交法監管(資訊揭露、內線交易規範等);上市上櫃是在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掛牌交易,門檻更高。公開發行是上市上櫃的前提但非充分條件。實務上有數百家公開發行但未上市櫃的公司,其股票在盤商間交易,流動性差、價差大,買賣前務必確認。

Q3停止公開發行 股東會門檻是什麼?

原則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出席不足時改過半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章程可更高。

Q4公開發行跟上市上櫃差在哪?

公開發行只是股票可被不特定人持有並受證交法監管,是上市上櫃的前提而非結果,可公開發行而不上市。

Q5什麼叫停止公開發行?

公司退出公開市場、回復非公開狀態,需股東會特別決議,散戶將失去公開交易管道與證交法保護。

Q6公開發行公司是什麼意思?

指股票得由不特定多數人持有、須履行證交法揭露與內線交易規範義務的公司。

Q7公司怎麼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需召集股東會,達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或過半出席、三分之二同意)門檻通過,公營事業另需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Q8散戶怎麼反對公司停止公開發行?

出席股東會投反對票、徵集委託書壓低出席門檻;決議違法時 30 日內依公司法 189 條訴請撤銷。

Q9停止公開發行決議有瑕疵怎麼救濟?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者,股東得於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

Q10公司辦理公開發行要走哪些程序?

經董事會決議後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不需經股東會。

Q11公開發行 vs 停止公開發行 門檻差在哪?

公開發行只要董事會決議;停止公開發行要股東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刻意設計成不對稱。

Q12公司主動下市 vs 金管會強制停止 差在哪?

主動停止走股東會特別決議;金管會逕行停止限公司解散、他遷不明或無法履行證交法義務的例外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決議機關門檻對散戶影響
辦理公開發行董事會董事會決議增加揭露與監管,有利無害
停止公開發行股東會2/3 出席+過半同意(或過半出席+2/3 同意)失去公開交易管道與證交法保護
主管機關逕行停止證券主管機關公司解散/他遷不明/無法履行證交法義務屬例外安全閥,處理已實質消失的公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有価証券の募集・売出しの届出、上場廃止規制)— 会社法非対応、証券規制に所在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증권신고서·상장폐지)
🇨🇳 中國证券法(公开发行核准/注册)配合公司法
🇩🇪 德國Wertpapierprospektgesetz (WpPG) / Börsengesetz (Delisting-Regelung)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offre au public)/ Règlement général de l'AMF
🇺🇸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5(registration)/ SEC Rule 13e-3(going priv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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