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6-2 條
- 1.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2.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3.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 5.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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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辦理公開發行只需董事會決議,停止公開發行須股東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
Q · 公司要下市(停止公開發行),董事會說了算嗎?
依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只要董事會決議即可;但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必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時,可改採過半數股東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章程訂有更高門檻者從其規定。公營事業另需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白話解讀
上市和下市看起來是一體兩面,但法律刻意讓它們走完全不同的門。公司要申請公開發行(進入公開市場),只需要董事會決議就夠了,快、簡單、經營團隊自己就能拍板。但反過來,要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從公開市場退場),必須開股東會,而且是超高門檻: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為什麼要設這麼大的落差?因為一旦公司下市,你手上的股票瞬間失去公開交易的市場,流動性歸零,想賣都不知道賣給誰。法律用這道超高門檻,防止大股東和經營層聯手把公司「私有化」,犧牲散戶的退場權利。你如果是小股東,這條就是你對抗下市突襲的防線。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 規範股票公開發行與停止公開發行的程序門檻:辦理公開發行採董事會決議的低門檻,停止公開發行則採股東會特別決議的高門檻,並賦予證券主管機關在公司解散、他遷不明等情形下逕行停止公開發行的職權,形成保護散戶退場權的不對稱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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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突然說要下市,我的股票怎麼辦?▾
停止公開發行要過股東會超高門檻(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不是公司說下就下。你有投票權,出席投反對票是最直接的武器。就算決議通過,在正式停止公開發行前仍可在市場上賣出;決議通過到實際停止之間通常有作業期間,是最後的出場窗口,別等到最後一天。
Q2公開發行跟上市上櫃到底差在哪?▾
公開發行指股票可被不特定多數人持有並受證交法監管(資訊揭露、內線交易規範等);上市上櫃是在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掛牌交易,門檻更高。公開發行是上市上櫃的前提但非充分條件。實務上有數百家公開發行但未上市櫃的公司,其股票在盤商間交易,流動性差、價差大,買賣前務必確認。
Q3停止公開發行 股東會門檻是什麼?▾
原則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出席不足時改過半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章程可更高。
Q4公開發行跟上市上櫃差在哪?▾
公開發行只是股票可被不特定人持有並受證交法監管,是上市上櫃的前提而非結果,可公開發行而不上市。
Q5什麼叫停止公開發行?▾
公司退出公開市場、回復非公開狀態,需股東會特別決議,散戶將失去公開交易管道與證交法保護。
Q6公開發行公司是什麼意思?▾
指股票得由不特定多數人持有、須履行證交法揭露與內線交易規範義務的公司。
Q7公司怎麼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需召集股東會,達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或過半出席、三分之二同意)門檻通過,公營事業另需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Q8散戶怎麼反對公司停止公開發行?▾
出席股東會投反對票、徵集委託書壓低出席門檻;決議違法時 30 日內依公司法 189 條訴請撤銷。
Q9停止公開發行決議有瑕疵怎麼救濟?▾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者,股東得於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
Q10公司辦理公開發行要走哪些程序?▾
經董事會決議後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不需經股東會。
Q11公開發行 vs 停止公開發行 門檻差在哪?▾
公開發行只要董事會決議;停止公開發行要股東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刻意設計成不對稱。
Q12公司主動下市 vs 金管會強制停止 差在哪?▾
主動停止走股東會特別決議;金管會逕行停止限公司解散、他遷不明或無法履行證交法義務的例外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決議機關 | 門檻 | 對散戶影響 |
|---|---|---|---|
| 辦理公開發行 | 董事會 | 董事會決議 | 增加揭露與監管,有利無害 |
| 停止公開發行 | 股東會 | 2/3 出席+過半同意(或過半出席+2/3 同意) | 失去公開交易管道與證交法保護 |
| 主管機關逕行停止 | 證券主管機關 | 公司解散/他遷不明/無法履行證交法義務 | 屬例外安全閥,處理已實質消失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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