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條的規定如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業務種類必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並在營業執照上明確列明。如果沒有經過核准並在營業執照上列明的,則不得經營該業務。 範例:例如,一家投資公司想要經營投資信託業務,他們必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並獲得核准,並在營業執照上明確列明他們經營投資信託業務。 2.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則必須按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範例:例如,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想要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他們必須按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中的要求辦理申請手續。 3. 信託業如符合信託業法第8條第2項的條件,可以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並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列明的有價證券,符合第15條的條件,則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範例:例如,一家信託業符合信託業法第8條第2項的條件,並希望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並投資於有價證券,他們必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6條列明的有關條件,同時根據第15條的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4.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列明的有價證券,同時符合第29條的規定,則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範例:例如,一家期貨信託事業希望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並投資於有價證券,他們必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6條列明的有關條件,同時根據第29條的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5. 如果其他業務想要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則必須遵守本法第3章的規定。對於兼營信託業的業務,除了依照信託業法的相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第3章的規定。 範例:例如,一家公司除了經營其他業務外,還想要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那麼他們除了需要遵守信託業法的相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第3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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