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 1. 公開收購人在進行公告時,需根據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完成公告的條件是在將應公告的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 例如,如果公開收購人依照第七條的規定提出公告申請,並在公告申請完成後將相關信息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則可被視為完成公告程序。 2. 如果公開收購人不是公開發行公司,則在進行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操作。 例如,如果公開收購人是一家不動產公司,則他們需要委任一家機構來代表他們進行公告程序,並確保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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