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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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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收購人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公告。
  2. 2.公開收購人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依本辦法辦理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依前項規定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 1. 公開收購人在進行公告時,需根據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完成公告的條件是在將應公告的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 例如,如果公開收購人依照第七條的規定提出公告申請,並在公告申請完成後將相關信息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則可被視為完成公告程序。 2. 如果公開收購人不是公開發行公司,則在進行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操作。 例如,如果公開收購人是一家不動產公司,則他們需要委任一家機構來代表他們進行公告程序,並確保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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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公開收購人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