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輔導、審議下列案件: 一、學校申請案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申請處理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 二、主管機關提交案件: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交之案件。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2條,專業審查會是由主管機關根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成立的,其職責是調查、輔導、審議學校申請案件以及主管機關提交的案件。具體來說,專業審查會負責審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處理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也就是學校提出的教師相關申請;同時,專業審查會也負責審查主管機關根據教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要求提交的案件。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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