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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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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審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聘(派)兼之,並指派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
  2. 2.專審會委員中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專審會委員總數為十一人時,教師會推派之代表為五人,並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其建議之法律專家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一人。 二、專審會審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交之案件,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主管機關應另行增聘教育學者、法律專家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教師會推派之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止。增聘之委員,於審議本款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3.前項教師會推派之代表,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專任教師六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或專審會之委員。 (二)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 (三)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之種子教師,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 二、教育部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及輔導專業人員。
  4. 4.專審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3條論述如下: 1. 專審會的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聘任代表行政機關、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兼任,並指派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3條。 2. 專審會委員中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但在特定情況下,有以下情形可例外: - 當專審會委員總數為11人時,教師會推派之代表為5人,並從主管機關首長提議的法律專家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一人。 - 當專審會審議涉及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及第10款至第15條第1項第4款時,主管機關應增聘教育學者、法律專家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作為委員。在這些情況下,教師會推派的代表人數可以低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增聘的委員在審議相關案件時才具備委員資格,他們的人數和任期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3條。 3. 教師會推派的代表應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 曾任專任教師六年以上,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 曾任性平會、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或專審會委員。 - 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 - 曾任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之種子教師,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 - 教育部培訓的調查專業人員和輔導專業人員。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3條。 4. 專審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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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3 條規定:「專審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