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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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指行政區內成立之教師會之半數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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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指的是在行政區內成立的教師會中,超過一半的教師會。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中的《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2019年修正),該條規定了教師會的成立標準。根據該法規,在行政區內成立的教師會中,如果超過一半的教師會支持某一項決議或提案,則可視為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的意見。這一條規定主要用於教師會在行政區內的集體行動,以及協商和解決教育相關問題時的參考依據。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前段條文
- 教師法 第 3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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