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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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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指行政區內成立之教師會之半數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指的是在行政區內成立的教師會中,超過一半的教師會。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中的《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2019年修正),該條規定了教師會的成立標準。根據該法規,在行政區內成立的教師會中,如果超過一半的教師會支持某一項決議或提案,則可視為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的意見。這一條規定主要用於教師會在行政區內的集體行動,以及協商和解決教育相關問題時的參考依據。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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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前段所稱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指行政區內成立之教師會之半數以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