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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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室內活動室之樓地板面積及第二款室外活動空間面積,幼兒每人均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其設施設備,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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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5條,該條對於幼兒活動室的樓地板面積和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有所規定。根據第一項第一款,幼兒每人的樓地板面積和室外活動空間面積都不能少於2平方公尺。同時,該條也提到了對於設施設備的要求,需要參照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這表示社區互助式和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提供者在設計和設置幼兒活動室時,必須確保每個幼兒至少有2平方公尺的空間,同時也需要參照相應的法規,確保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 參考資料: 台灣兒童福利聯盟,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106.8.16)第1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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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