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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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盥洗室,其衛生設備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數量並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大便器:幼兒每十五人一個。 二、小便器:幼兒每十五人一個。 三、水龍頭:幼兒每十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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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16條第一項第三款,盥洗室的衛生設備數量應該按照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4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並且數量不得少於以下規定: 一、大便器:每15個幼兒一個。 二、小便器:每15個幼兒一個。 三、水龍頭:每10個幼兒一個。 這表示在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提供設施時,必須考慮到幼兒的數量,並提供足夠的衛生設施。例如,在有60個幼兒的設施中,應該配備4個大便器、4個小便器和6個水龍頭。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24 條條文
-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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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