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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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教官有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介派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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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10條,軍訓教官有第6條、第7條及前條規定的情形時,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該進行通報、資訊的蒐集、查詢、處理和利用。在派遣軍訓教官前,應該查詢其是否具有前述規定的情形,在已經派遣的情況下,應該定期進行查詢。通報、資訊的蒐集、查詢、處理、利用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適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根據《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教育行政機關在派遣不適任教育人員前,應該查詢其是否具有不適任的情形;已經派遣的情況下,應該定期查詢。此外,該辦法還有針對通報、資訊的蒐集、處理、利用等方面的規定。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軍訓教官具備適當的資格和品行,以提供學校和學生一個安全、優質的軍事訓練環境。
- 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法規
- 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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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