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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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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已介派者,應予以撤職: 一、有第六條各款情形。 二、有第七條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2. 2.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介派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已介派者,免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逕予議決撤職;屬依第十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應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未介派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已介派者,予以撤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9條的規定,以下幾種情況的人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若已介派,則應撤職: 1. 有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各款和第19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的人; 2. 有違反教師法第15條第一項各款和第19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的人,且該情形的議決發生在一年至四年內; 3. 有違反教師法第18條第一項情形的人,且該情形的終局停聘發生在六個月至三年內; 4. 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三項前段情形的人; 5. 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三項後段情形的人,且該情形的議決發生在一年至四年內。 此外,如果有屬於教師法第10條、第20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一第四項通報有案的人,未被介派的話,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若已經介派的話,則無需進行各主管機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的審議,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直接議決撤職。如果不屬於通報有案的話,各主管機關或學校則應依照第6條或第7條的規定辦理,未被介派的人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已經介派的人則應予以撤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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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 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已介派者,應予以撤職: 一、有第六條各款情形。 二、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