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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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教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且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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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6條,軍訓教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且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 1. 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犯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3.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被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5. 被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6.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被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7. 受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處罰,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8.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被主管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 9.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被主管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 10.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1.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範例: 根據公報新聞報導,某軍校軍訓教官因被判犯有性侵害罪名,且經過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屬實,該軍訓教官依照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6條被撤職並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這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對於犯有性侵害罪的軍訓教官進行處理的一個範例。 資料來源: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 撤職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規
- 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九十七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97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0 條條文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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