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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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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教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且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6條,軍訓教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且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 1. 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犯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3.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被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5. 被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6.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被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7. 受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處罰,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8.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被主管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 9.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被主管機關或學校查證屬實; 10.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1.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撤職及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之必要。 範例: 根據公報新聞報導,某軍校軍訓教官因被判犯有性侵害罪名,且經過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屬實,該軍訓教官依照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6條被撤職並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這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對於犯有性侵害罪的軍訓教官進行處理的一個範例。 資料來源: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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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 6 條規定:「軍訓教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且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