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入監服刑期間,包括於監獄內執行徒刑及依法律規定得於監獄外執行之期間。但不包括未服刑期滿而假釋出獄及依法許可保外醫治期間。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08 條」規定,入監服刑期間包括在監獄內執行徒刑及依法律規定得於監獄外執行之期間。但是,未服刑期滿而假釋出獄及依法許可保外醫治期間不包括在入監服刑期間中。 這表示當教職員正在服刑並在監獄內執行徒刑或按法律被允許在監獄外執行徒刑時,這些時間都會計算在入監服刑期間中。但如果教職員未在刑期屆滿之前獲得假釋出獄或依法許可的保外就醫,那麼這段時間就不會計算在入監服刑期間中。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職員被判處入監服刑 10 年,他在監獄內服刑了 8 年後獲得假釋出獄,然後再在社區中繼續執行剩下的 2 年徒刑,那麼這個教職員的入監服刑期間就是 10 年,不包括他在社區中執行剩下的 2 年徒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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