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29條的規定,本細則中除了第七條和第一百零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開始生效外,其餘條文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而本細則中的修正條文,則是除了一百十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的第七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自一百十年四月一日開始生效,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的第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以及第一百零三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則自發布日開始生效。根據最新資料,該條例修正前後的生效日期如上述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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