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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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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死亡之教職員,應以其死亡當月最末日為起算日,並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附表一所定其死亡當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計算其撫卹金。
  2. 2.前項教職員屬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平均薪額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育嬰留職停薪者,或補發停職或停聘期間之本(年功)薪者,以其死亡之前一日為起算日。 二、休職、未補發停職或停聘期間之本(年功)薪,及依規定不得(或選擇不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留職停薪者,以其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生效日之前一日為起算日。
  3. 3.前二項平均薪額之計算年數及待遇標準,比照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規定如下: 1. 就於107年7月1日之後逝世的教職員,應以其去世當月最後一天為起算日,並按照條例第54條第3項的規定,以附表一所定的當年度平均薪資加倍為基數,來計算其撫卹金。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40101&FLNO=76 範例:例如,某位教師在108年8月15日去世,並且該年度的平均薪資為50,000元。依照該法規的規定,該教師的撫卹金基數將為100,000元(50,000元 x 2倍)。 2. 如果屬於條例第51條第2項規定的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內去世的教職員,其平均薪資的起算日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 若是根據條例第8條第4項的規定繼續繳交退撫基金費用或補發停職或停聘期間的本(年功)薪資的育嬰留職停薪者,或者是停職或停聘期間結束後要補發的本(年功)薪資者,起算日應為其去世前一天。 - 若在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生效日前,未補發停職或停聘期間的本(年功)薪資,或者是根據規定不繼續繳交退撫基金費用的留職停薪者,起算日應為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的生效日前一天。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40101&FLNO=76 範例:假設某位教師在107年5月1日開始休職,並且於108年3月15日去世。按照規定,如果在休職生效日前未補發休職期間的本(年功)薪資,起算日即應為休職生效日前一天,而不是去世當天。 3. 平均薪資的計算年數及待遇標準,應按照第28條的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來辦理。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40101&FLNO=7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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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76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死亡之教職員,應以其死亡當月最末日為起算日,並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