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規定如下: 1. 就於107年7月1日之後逝世的教職員,應以其去世當月最後一天為起算日,並按照條例第54條第3項的規定,以附表一所定的當年度平均薪資加倍為基數,來計算其撫卹金。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40101&FLNO=76 範例:例如,某位教師在108年8月15日去世,並且該年度的平均薪資為50,000元。依照該法規的規定,該教師的撫卹金基數將為100,000元(50,000元 x 2倍)。 2. 如果屬於條例第51條第2項規定的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內去世的教職員,其平均薪資的起算日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 若是根據條例第8條第4項的規定繼續繳交退撫基金費用或補發停職或停聘期間的本(年功)薪資的育嬰留職停薪者,或者是停職或停聘期間結束後要補發的本(年功)薪資者,起算日應為其去世前一天。 - 若在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生效日前,未補發停職或停聘期間的本(年功)薪資,或者是根據規定不繼續繳交退撫基金費用的留職停薪者,起算日應為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的生效日前一天。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40101&FLNO=76 範例:假設某位教師在107年5月1日開始休職,並且於108年3月15日去世。按照規定,如果在休職生效日前未補發休職期間的本(年功)薪資,起算日即應為休職生效日前一天,而不是去世當天。 3. 平均薪資的計算年數及待遇標準,應按照第28條的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來辦理。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40101&FLNO=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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