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在一次發還教職員或其遺族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基金管理會應按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利息應按年複利計算,計算至離職前一天止或死亡當月止。 2. 若教職員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已離職且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5項的規定,他們在2018年7月1日之後才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則仍需按照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的規定計算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細則,公立學校的教職員在退休或遺族申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會應根據台灣銀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並按年複利計算至退休前一天或死亡當月止。若教職員在2018年6月30日前已離職且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5項的規定,則在2018年7月1日之後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仍需按照原條例的規定計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