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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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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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律師在執行工作時,應遵守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確保客戶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正確,並傳遞相關的洗錢防制資訊給對應當局。 2. 律師在執行工作時,應遵守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對於具有洗錢風險的交易或業務應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確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 3. 律師在執行工作時,應遵守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確保自身及所屬機構建立有效的洗錢防制管理制度,並定期進行監察及評估。 4. 律師在執行工作時,應遵守洗錢防制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當發現可疑交易或可疑情形時,應立即報告給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當局。 此外,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也需要遵守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該條規定涉及防制恐怖主義資金洗錢相關措施,但在提供範例上並未提及具體案例,故無法提供相關舉例。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五項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7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10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13 條條文
- 資恐防制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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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