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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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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1條是根據《國民法官法》第53條第2項及《規費法》第10條規定制定的。根據這條規則,當被告在審判中要求提供卷宗及證物的影本時,法院可以限制提供,如果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被告被訴的事實無關,或者足以妨害其他案件的調查,或者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這條規則目的在保障被告在審判中了解和了解案件的卷宗和證物的內容,以有效行使他們的辯護權。《國民法官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被告有權在審判中要求提供卷宗和證物的影本,並且法院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限制被告的閱卷範圍和方式。另外,《規費法》第10條規定卷附計算書和事實的證明。 範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被告可以在審判中預付費用,並要求提供卷宗和證物的影本。然而,如果提供卷宗和證物的內容與被告被訴的事實無關,或者足以妨害其他案件的調查,或者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可以限制提供。這保護了被告的權利,讓他們能夠自己親自直接了解案件的卷宗和證物的全部內容,以有效行使他們的防禦權利。 另一個範例則是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中,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提出費用計算書和相關的證明文件。這樣可以方便法院計算費用,並讓相對方能夠對費用額提出意見。然而,如果有足夠的資料,費用計算簡單明了,法院可以不要求聲請人提供費用計算書的正本。 這些規則的制定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確保審判過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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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