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根據羈押法第32條,如果被告在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已依照第73條和第74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處理但尚未領回或申請發還,這筆金錢會被歸入作業基金。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被告死亡時尚未領回或申請發還的勞作金或補償金應被視為作業基金的資金。 參考資料: - 羈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1).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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