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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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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32條,如果被告在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已依照第73條和第74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處理但尚未領回或申請發還,這筆金錢會被歸入作業基金。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被告死亡時尚未領回或申請發還的勞作金或補償金應被視為作業基金的資金。 參考資料: - 羈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1). 法務部。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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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32 條規定:「被告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