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8條規定了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可以施予的懲罰和扣分方式。具體如下: 一、訓誡:對受感訓處分人進行口頭警告或告誡,提醒其注意行為舉止。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限制受感訓處分人與外界的接觸,不得進行探訪或會見。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禁止受感訓處分人寄發或接收書信,限制其與外界的溝通。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要求受感訓處分人進行強制性的勞動活動,每日最長不超過兩小時。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禁止受感訓處分人在戶外進行活動,限制其行動自由。 上述措施旨在對受感訓處分人進行紀律教育和行為約束,以期達到矯正和改善其不良行為的效果。 參考資料可參照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8條及相關法規,例如《刑罰執行法》、《刑法》等,以了解感訓處分的執行辦法及相關規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