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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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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獎賞之加分標準如左: 一、公開嘉獎:一次加二分。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一次加四分。 三、增加接見:一次加二分。 四、增加通信:一次加二分。 五、其他獎賞:一次加二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左: 一、訓誡:每次扣二分。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每次扣二分。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每次扣二分。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每日扣一分。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者:每日扣一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39條,獎賞和懲罰都是按月計算的。獎賞的加分標準包括公開嘉獎(一次加二分)、頒發獎狀或獎品(一次加四分)、增加接見(一次加二分)、增加通信(一次加二分)以及其他獎賞(一次加二分)。而懲罰的扣分標準則包括訓誡(每次扣二分)、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每次扣二分)、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每次扣二分)、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每日扣一分)以及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者(每日扣一分)。 這些標準在感訓處分執行時,根據個人的表現或行為給予相應的獎賞或懲罰,以鼓勵或約束當事人。舉個例子,如果某人因優秀表現而被公開嘉獎一次,根據標準,該人將獲得兩分的加分;又例如,如果某人因失職而被訓誡一次,則根據標準,該人將被扣除兩分。這些獎罰將根據每個月的表現進行計算,以累計獎賞或扣分的總數。

  • 訓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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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39 條規定:「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獎賞之加分標準如左: 一、公開嘉獎:一次加二分。 二、頒發獎狀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