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一年,累進處遇進入第一等後,連續三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二十六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後,辦理結訓。前項之聲請,經原裁定法院駁回,自駁回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後,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再向原裁定法院聲請之。但因程序駁回者,得隨時檢具事證聲請之。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當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已滿一年,且在連續三個月中每個月的考核績分都在二十六分以上時,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可以向原裁定法院提出申請,經裁定同意後,就可以結束感訓。如果初次申請被原裁定法院駁回,則在駁回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後,感訓執行機關可以再次向原裁定法院提出申請。但如果是因程序問題而被駁回的情況,感訓執行機關可以隨時準備好相關事證再次申請。 範例: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刑事上訴聲明文第28號判決》,當受感訓處分人連續三個月的考核績分都在二十六分以上時,且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可以向原裁定法院提出申請,經裁定同意後,就可以結束感訓。如果初次申請被原裁定法院駁回,則在駁回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後,感訓執行機關可以再次向原裁定法院提出申請。但如果是因程序問題而被駁回的情況,感訓執行機關可以隨時準備好相關事證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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