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接收感訓處分人時,應檢查其執行書、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拒絕收訓或通知補送。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條》,當感訓處所接收感訓處分人時,應檢查其執行書、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果這些文件不具備,感訓處所有權拒絕收訓或通知補送相關文件。 例如,當一名感訓處分人被移送到感訓處所時,感訓處所的工作人員應該檢查他的執行書、裁定書、移送公函等文件。如果他缺少任何這些文件中的一個或多個,感訓處所可以拒絕收訓,或者通知他補送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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