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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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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所接收感訓處分人時,應檢查其執行書、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拒絕收訓或通知補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條》,當感訓處所接收感訓處分人時,應檢查其執行書、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果這些文件不具備,感訓處所有權拒絕收訓或通知補送相關文件。 例如,當一名感訓處分人被移送到感訓處所時,感訓處所的工作人員應該檢查他的執行書、裁定書、移送公函等文件。如果他缺少任何這些文件中的一個或多個,感訓處所可以拒絕收訓,或者通知他補送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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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 條規定:「感訓處所接收感訓處分人時,應檢查其執行書、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拒絕收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