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痊癒或保外就醫期間屆滿時,具保人應將其送回感訓處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67 條,當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痊癒或保外就醫期間屆滿時,具保人應將其送回感訓處所。根據此條款,具保人有義務在受感訓處分人經醫療治療完成或保外就醫期滿時,將其送回原先的感訓處所以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具體的執行辦法和相關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文件中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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