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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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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痊癒或保外就醫期間屆滿時,具保人應將其送回感訓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67 條,當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痊癒或保外就醫期間屆滿時,具保人應將其送回感訓處所。根據此條款,具保人有義務在受感訓處分人經醫療治療完成或保外就醫期滿時,將其送回原先的感訓處所以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具體的執行辦法和相關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文件中的細節。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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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67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痊癒或保外就醫期間屆滿時,具保人應將其送回感訓處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