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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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 2.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 3.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
- 4.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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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3條,該條共分為四項: 第一項規定被害人的遺屬可以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並根據以下順序來定義遺屬: 1. 父母、配偶及子女 2. 祖父母 3. 孫子女 4. 兄弟姊妹 例如,如果被害人有配偶和兩個子女,則配偶和兩個子女都有資格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 第二項規定如果同一順序的遺屬有兩個以上,他們應該共同領取補償金。如果他們不能共同領取,或者在補償決定前有其他人提出領取請求,則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領取。如果他們無法協議,則遺屬補償金應根據人數平均分配給各申請人。 第三項規定如果同一順序的遺屬有拋棄或其他被列舉的情況,則由其他同一順序的遺屬代為申請。如果同一順序沒有人申請,則由下一順序的遺屬代為申請。 第四項規定在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如果還有未具名或未被發現的同一順序的遺屬,則已經領取的遺屬負責將補償金分給他們。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對犯罪被害人的遺屬給予相應的補償,並提供具體的領取程序和分配原則。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 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6 條條文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 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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