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該法中所提到的「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的是保有該資料的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無法直接識別特定個人,需要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才能識別出該特定個人的情況。 參考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公告(行政院公告日期:2000年6月7日) - 曾經發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解釋與應用手冊」(資策會MIC)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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