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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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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條是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2條所訂定的。具體來說,施行細則第1條是關於本法的適用範圍和目的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本法適用於執行公職人員的利益衝突迴避的情況。根據該條的規定,公職人員應該遵守本法的規範,並避免利益衝突產生。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推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並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的規範,以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和不當利益輸送的行為。這意味著當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他們的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地使自己或他們的關係人獲益,他們應該立即遠離該事務以避免利益衝突。此外,公職人員還不應該借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自己或關係人的利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為了打擊利益衝突行為,而該法的施行細則則對該法的具體適用和執行提供了指導和解釋。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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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 條規定:「本細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