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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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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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條是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2條所訂定的。具體來說,施行細則第1條是關於本法的適用範圍和目的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本法適用於執行公職人員的利益衝突迴避的情況。根據該條的規定,公職人員應該遵守本法的規範,並避免利益衝突產生。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推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並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的規範,以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和不當利益輸送的行為。這意味著當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他們的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地使自己或他們的關係人獲益,他們應該立即遠離該事務以避免利益衝突。此外,公職人員還不應該借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自己或關係人的利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為了打擊利益衝突行為,而該法的施行細則則對該法的具體適用和執行提供了指導和解釋。
相關函釋 1 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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