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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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主管人員,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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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20條,該款所稱的主管人員是指根據機關編制所設立並擔任主管職務或副主管職務的人員。這些人員負責執行相關機關的主管職務,包括管理該機關的業務事項。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三章第二十條的解釋,主管人員指的是依據該機關的組織架構設立並擔任的主管職位,可以是單一機構的主管或負責多個機構的主管。這些主管人員負責指導和監督機關的業務運作,並有權做出相關的決策和指示。 舉例來說,如果某政府機關設有部門主管及副部門主管,其中的部門主管人員或副部門主管人員就屬於主管人員的範圍。他們根據該機關的組織架構,擔任該部門的主管職務或副主管職務,負責指揮和監督部門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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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