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19 條
- 1.土石採取人應於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前,設妥界樁及牌示,並妥為保存及維護。
- 2.前項界樁及牌示之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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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第19條規定,土石採取人在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之前,應設置並保持和維護界樁和牌示。界樁和牌示的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19條的規定,土石採取人在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之前,必須在採取場附近設置界樁和牌示,以指示採取範圍和相關資訊。界樁和牌示的具體規格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可能會包括尺寸、顏色、標示文字等要求。 例如,如果一個土石採取人申請在某個地區進行採取活動,他必須先在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之前,在該地區的邊界設置界樁和牌示。這些界樁和牌示可能會按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要求來設計,例如設置特定顏色和尺寸的界樁,以及在牌示上標示該採取場的相關資訊,如許可證號碼、採取期限等。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採取活動在一個明確的範圍內進行,同時也方便相關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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