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20 條
土石採取人應依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採取土石,並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及防災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20條的規定,土石採取人應依經核定的土石採取計畫,進行土石的採取工作,同時還需要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以及防災等相關措施。這些工作包括確保土石採取區域的穩定性,避免因採取土石而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具體的執行細節可以參考相關法令規定及經過審查核定的土石採取計畫書,以確保土石採取作業符合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