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27 條
土石採取許可期滿或經撤銷、廢止時,土石採取人應依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整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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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第27條規定,當土石採取許可期滿或被撤銷、廢止時,土石採取人應根據原先核准的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以及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整復工作。這表示土石採取人必須根據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上的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整復工作,還原土地的狀態。如果土石採取人未依法進行整復,則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的處罰。根據資料中的案例,如果土石採取人未完成整復工作,可能會被罰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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