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26 條
土石採取人於土石採取區之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時,應依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整復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未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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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26條的規定,土石採取人在土石採取區的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時,應按照原核定的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和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整復,然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交土石採取許可證和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如果土石採取人未繳交,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 根據資料中的範例,一件案件中原告在土石採取後未依原核定的計畫書圖進行整復,也未將土石採取許可證和登記證繳交給相關主管機關。因此,被告按照法律規定對原告處以50萬元罰鍰,並限期20日內完成整復。這個案例展示了土石採取法第26條的應用,要求土石採取人在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時,必須進行整復並將相關證件繳交給相關主管機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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