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28 條
土石採取人租用或同意使用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於完成整復措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受有損失時,土石採取人應按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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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28條,當土石採取人租用或同意使用的土地使用完畢或停止使用後,在完成整復措施後,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受到損失,土石採取人應根據損失程度給予相當的補償。 提供一個相關範例,搭配參考資料: 案例:A先生是一個土石採取人,他租用了B先生的土地進行土石採取。在土石採取完畢後,A先生按照法律規定完成了整復措施。然而,B先生發現他的土地受到了損失,包括地表不平、水土流失等問題。根據土石採取法第28條的規定,B先生有權向A先生要求相應的補償,以彌補他所受的損失。補償的金額將根據損失的程度來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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