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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 37 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全部或一部停工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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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37條的規定,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第34條第1項的規定通知全部或部分停工,而違反該通知不遵行者,將被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獲得土石採取許可,但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安全問題,縣市主管機關可能會根據第34條第1項的規定要求該公司停工進行調查和解決問題。如果該公司不遵守停工通知,並繼續進行施工活動,則可能被處以根據第37條的規定的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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