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52 條
同一支持物上垂直架設之通訊導線穿過供電設施空間規定如下: 一、金屬被覆通訊電纜:垂直架設之金屬被覆通訊電纜,若穿過電車饋電線或其他供電導線,應以適當之非金屬護套予以防護。該非金屬護套之裝設長度,應自最高之電車饋電線或其他供電線路導線上方一.○公尺或四十英寸延伸至最低之電車饋電線或其他供電線路導線下方一.八公尺或六英尺。 二、通訊導線:垂直架設之絕緣通訊導線,穿過電車饋電線或供電導線,準用前款對金屬被覆通訊電纜之規定,以適當之非金屬護套予以防護。 三、通訊接地導線:垂直通訊接地導線,穿過電車饋電線或其他供電導線者,應以適當之非金屬護套予以防護,該防護應自最高之電車饋電線或其他供電導線上方一.○公尺或四十英寸延伸至最低之電車饋電線或其他供電線路導線下方一.八公尺或六英尺。 四、與裝桿螺栓及其他金屬物件之間隔:垂直架設通訊導線或電纜,其與附掛之相關供電線路設備且暴露之裝桿螺栓及其他暴露之金屬物件,應具有電桿周長八分之一之間隔,且不小於五十毫米或二英寸。但垂直架設之被有效接地通訊電纜之前述間隔,得縮減至二十五毫米或一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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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52條規定了通訊導線穿越供電設施空間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垂直架設並穿越電車饋電線或其他供電導線的金屬被覆通訊電纜應該使用非金屬護套進行防護。非金屬護套的裝設長度應該從最高的電車饋電線或其他供電導線上方延伸到最低的電車饋電線或其他供電導線下方,距離為1.8公尺或6英尺。同樣地,垂直架設並穿越電車饋電線或供電導線的絕緣通訊導線也應該使用非金屬護套進行防護。而垂直穿越電車饋電線或其他供電導線的通訊接地導線,同樣應該使用適當的非金屬護套進行防護,而護套的裝設長度也應遵循前述的規定。此外,垂直架設的通訊導線或電纜與裝桿螺栓及其他金屬物體之間應具有一定的間隔,距離應為電桿周長的八分之一,且不小於50毫米或2英寸。但如果垂直架設的通訊電纜被有效接地,則上述的間隔可以縮減至25毫米或1英寸。 參考資料: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行政院主計處,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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