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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72 條

線路支持物承受之水平縱向荷重之規定如下: 一、建設等級之變更:設置較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為低之線路,該線路區段需有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電桿、鐵塔及支線時,於不同建設等級分界點,其線路支持物所承受之水平縱向荷重,應以向較高等級線路區段之方向,取下列導線、架空地線不平衡張力較高者作為水平縱向荷重: (一)額定破壞強度為一千三百五十八公斤重或三千磅重以下之導線:對導線、架空地線額定破壞強度由高至低,累計三分之二導線數且不得少於二條導線、架空地線所產生之不平衡張力,於支持物上產生之最大應力者。 (二)額定破壞強度超過一千三百五十八公斤重或三千磅重之導線:八條以下之導線,包括架空地線,採一條導線產生之不平衡張力;若超過八條導線,包括架空地線,採二條導線產生之張力,於支持物上產生之最大應力者。 二、鐵路平交道、通訊線路或高速公路上共架之電桿:若共架線路跨越鐵路、通訊線路或高速公路,且需要特級線路之橫跨跨距,應考慮共架線路通訊導體(線)上之拉力。其線徑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StlWGNo.8之鋼質,或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質,其拉力不得逾額定破壞強度之一半。 三、終端:終端支持物之水平縱向荷重應為不平衡拉力,該拉力等於所有導線、吊線及架空地線之張力。終端支持物有不同方向之導線、架空地線者,其不平衡拉力應為各導線、架空地線張力之差值。 四、不等跨距及不等垂直荷重:支持物應能承受因其兩側之不等跨距或不等垂直荷重所導致張力差異,而產生之不平衡水平縱向荷重。 五、延線荷重:線路應考慮延線作業時在支持物上產生之水平縱向荷重。 六、水平縱向荷重能力:線路沿線於合理區間,宜設置耐水平縱向荷重之支持物。 七、通訊導線設置在鐵路與高速公路交叉處之無支線支持物上:水平縱向荷重應假設等於所有被支持之開放式導線,在交叉方向之不平衡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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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72條,該條款規定了線路支持物所能承受的水平縱向荷重。以下是對該條款中各項款的釋義: 一、建設等級之變更:當建設較特級線路等級低的線路,但該線路區段需要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的電桿、鐵塔和支線時,根據不同建設等級的分界點,線路支持物所能承受的水平縱向荷重,應以向較高建設等級線路區段的方向選取導線和架空地線不平衡張力較高者作為荷重的依據。具體選擇的方式如下: (一)對於額定破壞強度為一千三百五十八公斤重或三千磅重以下的導線,根據額定破壞強度高低的排序,累計三分之二的導線數量(但不得少於兩條導線或架空地線)所產生的不平衡張力,應該以在支持物上產生的最大應力為依據。 (二)對於額定破壞強度超過一千三百五十八公斤重或三千磅重的導線,如果導線少於八條(包括架空地線),則選取一條導線所產生的不平衡張力;如果超過八條導線(包括架空地線),則選取兩條導線所產生的張力。同樣,這些荷重都是以在支持物上產生的最大應力為依據。 二、鐵路平交道、通訊線路或高速公路上共架之電桿:如果共架線路跨越鐵路、通訊線路或高速公路,且需要特級線路的橫跨跨度,應考慮共架線路通訊導體(線)上的拉力。如果這些通訊導體的線徑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StlWGNo.8的鋼質,或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的銅質,其拉力不得超過額定破壞強度的一半。 三、終端:線路終端支持物所能承受的水平縱向荷重應該是不平衡拉力,即為所有導線、吊線和架空地線的張力之和。如果終端支持物有不同方向的導線和架空地線,則不平衡拉力應為各導線和架空地線張力的差值。 四、不等跨距及不等垂直荷重:支持物應該能夠承受由於兩側不等跨距或不等垂直荷重導致的張力差異所帶來的不平衡水平縱向荷重。 五、延線荷重:在建設線路時,應考慮延線作業時在支持物上產生的水平縱向荷重。 六、水平縱向荷重能力:在線路沿線的合理區段,應該設置能夠承受水平縱向荷重的支持物。 七、通訊導線設置在鐵路與高速公路交叉處的無支線支持物上:在這種情況下,水平縱向荷重應該假設等於所有被支持的開放式導線在交叉方向上的不平衡拉力。 根據以上的解釋,可以得出有關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72條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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