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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06 條
- 1.使用於相間電壓二‧三千伏以上線路之礙子及其組成構件,均應依有關標準試驗之。若無試驗標準,應有良好工程實務試驗方法,以確保其性能。
- 2.前項所稱試驗標準包括我國國家標準(CNS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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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06 條的规定: 1. 使用於相間電壓二‧三千伏以上線路之礙子及其組成構件,均應依有關標準試驗之。若無試驗標準,應有良好工程實務試驗方法,以確保其性能。 这个法条规定了在使用于二千至三千伏电压以上的线路上的障碍物及其组成部分,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测试。如果没有相应的测试标准,则应采用良好的工程实践测试方法,以确保其性能。 根据这个法条的要求,在使用于这类高压线路中的障碍物和组成部分时,应进行标准测试或采用工程实践测试方法,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性能要求。 2. 前項所稱試驗標準包括我國國家標準(CNS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 根据这个法条的规定,前一項所提到的試驗标准包括我国国家标准(CNS)、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准。 这意味着在测试障碍物和组成部分时,可以遵循我国的国家标准(CNS)、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的标准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准。这些标准将作为确定测试方法和性能要求的依据。 根据这个法条的要求,合格的测试标准可以是我国的国家标准(CNS)、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的标准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准。这些标准将用于测试障碍物和组成部分的性能,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要求。 参考资料: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2020年修正) - 中国台湾国家标准(CNS) -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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