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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用於相間電壓二‧三千伏以上線路之礙子及其組成構件,均應依有關標準試驗之。若無試驗標準,應有良好工程實務試驗方法,以確保其性能。
  2. 前項所稱試驗標準包括我國國家標準(CNS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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