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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23 條

  1. 1.回填物不得有可能損壞管路系統之物質。
  2. 2.距管路表面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以內之回填物中,不得有直徑一百毫米或四英寸以上之堅硬固體物或容易損壞管路邊之尖銳物質。
  3. 3.距管路表面超過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之回填物中,不得有直徑二百毫米或八英寸以上之堅硬固體物。
  4. 4.回填物應妥予夯實。但回填物之物質特性不需予夯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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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可以得知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3條第1款,回填物不得含有可能損壞管路系統的物質。這表示在埋設管線時,回填的物料必須不會對管路造成損壞。 2.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3條第2款,距離管路表面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吋以內的回填物中,不得有直徑大於一百毫米或四英吋的堅硬物體,或容易損壞管路邊緣的尖銳物質。這表示在管道周圍的一定範圍內,回填物必須沒有會對管路造成損壞或破壞邊緣的物體。 3.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3條第3款,距離管路表面超過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吋的回填物中,不得有直徑大於二百毫米或八英吋的堅硬物體。這表示在管道表面之外的區域,回填物必須沒有會對管路造成損壞的大型物體。 4.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3條第4款,回填物必須經過適當的夯實處理。夯實有助於確保回填物密實且穩定。然而,如果回填物的物質特性不需要夯實,則不在此限制範圍之內。 以上釋義來自於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3條的法規內容,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管路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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