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條可以得知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3條第1款,回填物不得含有可能損壞管路系統的物質。這表示在埋設管線時,回填的物料必須不會對管路造成損壞。 2.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3條第2款,距離管路表面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吋以內的回填物中,不得有直徑大於一百毫米或四英吋的堅硬物體,或容易損壞管路邊緣的尖銳物質。這表示在管道周圍的一定範圍內,回填物必須沒有會對管路造成損壞或破壞邊緣的物體。 3.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3條第3款,距離管路表面超過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吋的回填物中,不得有直徑大於二百毫米或八英吋的堅硬物體。這表示在管道表面之外的區域,回填物必須沒有會對管路造成損壞的大型物體。 4.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3條第4款,回填物必須經過適當的夯實處理。夯實有助於確保回填物密實且穩定。然而,如果回填物的物質特性不需要夯實,則不在此限制範圍之內。 以上釋義來自於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23條的法規內容,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管路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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