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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73 條

  1. 1.本節規定適用於直埋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相互間,及與其他地下構造物間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者。
  2. 2.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與蒸汽管線、瓦斯及輸送易燃性物質之其他管線間之隔距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且應符合前節規定。
  3. 3.供電電路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或導線間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於接地線路相對地故障,被接地電路相對相故障時,其電纜之建構、運轉及維護,應能由起始或後續動作之保護裝置,迅速啟斷電路。
  4. 4.通訊電纜與導線,及供電電纜與導線,若考量與其他地下構造物或設施分隔,視為一個系統處理時,其隔距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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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3條,以下是各項條文的解釋: 1. 第1項:本條適用於直埋供電及通訊的電纜或導線之間,以及與其他地下構造物之間的距離小於300毫米或12英寸的情況。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要注意電纜或導線之間的隔離距離,以確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2. 第2項:在供電和通訊電纜或導線與蒸汽管線、瓦斯管線以及其他易燃物質的管線之間,其隔離距離不能小於300毫米或12英寸,並且應符合前一項的規定。這是為了確保不同類型的管線之間的安全間距,以預防潛在的火災或其他危險。 3. 第3項:當供電電路的對地電壓超過300伏特,或導線間電壓超過600伏特時,若接地線路發生故障,而非被接地電路發生故障時,應該要有保護裝置能夠迅速切斷電路。這是為了確保在故障發生時能夠快速切斷電路,以避免潛在的危險或損害。 4. 第4項:如果考慮通訊電纜和導線,以及供電電纜和導線與其他地下結構物或設施之間的隔離距離作為一個系統來處理,則不受隔離距離的限制。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這些電纜和導線視為一個整體系統來考慮,而不需要單獨注意其之間的隔離距離。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並且根據最新版本最新版本的資料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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