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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06 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之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架空單獨及共同接戶線之長度以三十五公尺為限。但架設有困難時,得延長至四十五公尺。 二、連接接戶線之長度自第一支持點起以六十公尺為限,其中每一架空線段之跨距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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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06條,低壓架空接戶線的長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架空單獨及共同接戶線的長度限制在三十五公尺內。但在架設有困難時,可以延長至四十五公尺。 2. 連接接戶線的長度從第一支持點開始限制在六十公尺內,其中每一個架空線段的跨距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法律資料,無法確定是否有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06條的存在,也無法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解釋該法條的內容和範例。因此,對於該問題,我無法提供確定的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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