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低壓架空接戶線之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架空單獨及共同接戶線之長度以三十五公尺為限。但架設有困難時,得延長至四十五公尺。 二、連接接戶線之長度自第一支持點起以六十公尺為限,其中每一架空線段之跨距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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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架空接戶線之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架空單獨及共同接戶線之長度以三十五公尺為限。但架設有困難時,得延長至四十五公尺。 二、連接接戶線之長度自第一支持點起以六十公尺為限,其中每一架空線段之跨距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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