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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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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商業主管機關推薦開發之工商綜合區,視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指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而配合興建之重大設施或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得迅行辦理土地分區變更事宜;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應於准開發後,優先配合興修區外聯絡道路及相關公共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經中央商業主管機關推薦開發的工商綜合區,視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所指的符合經濟發展需求並協助興建重大設施或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所指的舉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在核准開發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優先配合興修區外聯絡道路和相關公共設施。 根據經濟部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在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方面,需要經過中央商業主管機關的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並在核准後進行土地分區變更事宜。此外,政府也應優先考慮興修區外聯絡道路和相關公共設施。 範例:若某個地區符合經濟發展需要並打算興建一個工商綜合區,經過中央商業主管機關的推薦後,該地區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進行核准並進行土地分區變更,同時也應優先考慮興修區外聯絡道路和相關公共設施的建設。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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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中央商業主管機關推薦開發之工商綜合區,視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指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而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