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人依第九條第三項應繳交之代金,得以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環保林園大道計畫之土地移轉予國有之價金抵繳之。 前項移轉國有之土地,應與開發之工商綜合區位於同一縣 (市) ,並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管理機關。 第一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林園大道計畫之土地價金,以抵繳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11-1條規定了開發人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以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的環保林園大道計畫所獲得的土地移轉予國有機構,並以價金抵繳其應繳交的代金。該土地移轉應該與開發的工商綜合區位於同一縣市,並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為管理機關。此外,根據該條款,用於抵繳的土地價金應按照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一個相關的資料可以是「環境保護林園大道工程實施手冊」,該手冊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0年2月發布,提供了關於環保林園大道計畫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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