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人對於第九條第一項之生態綠地選擇以捐贈方式為之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自開發人捐獻之金額中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專款,從事生態綠地之管理維護工作。選擇以代金代之者,由開發人自行負責生態綠地之管理維護工作。 符合前條免繳捐獻金規定,且依第九條第二項捐贈生態綠地者,開發人應繳交該生態綠地之管理維護經費予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其經費之計算,準用第十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開發人可以選擇將生態綠地以捐贈方式提供或以代金取代,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以捐贈方式提供的生態綠地需提撥至少捐贈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用於生態綠地的管理維護工作。而如果開發人選擇以代金代替捐贈,則開發人需自行負責生態綠地的管理維護工作。此外,如果符合相關規定並且選擇捐贈生態綠地,開發人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支付生態綠地的管理維護費用,並根據第10條第2項和前項的規定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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