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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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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開發左列土地者,得免繳捐獻金: 一、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農地。 二、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範圍內之土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10-1條,申請開發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農地以及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範圍內之土地的開發者,可以免繳捐獻金。具體的範例則需要參考最新的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相關公告文件或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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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10-1 條規定:「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開發左列土地者,得免繳捐獻金: 一、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