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開發左列土地者,得免繳捐獻金: 一、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農地。 二、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範圍內之土地。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10-1條,申請開發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農地以及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範圍內之土地的開發者,可以免繳捐獻金。具體的範例則需要參考最新的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相關公告文件或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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