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開發人應先與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協議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 前項金額不得低於取得開發許可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與可建築基地面積乘積之百分之十二,並應載明於協議書。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開發人應先與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協議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前項金額不得低於取得開發許可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與可建築基地面積乘積之百分之十二,並應載明於協議書。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開發人在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應先與當地政府協議提供一定金額的捐獻。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捐獻金額不得低於取得開發許可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與可建築基地面積乘積的百分之十二,並且這個金額應該在協議書中明確記載。 作為一個範例,我查閱到的相關資料是2014年6月25日的《內政部_各縣市政府辦法》中的「工商綜合區設置要點.part2.docx」。根據該檔案第2-6頁的內容,開發人在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應先與當地政府協議提供的捐獻金額,不得低於取得開發許可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與可建築基地面積乘積的百分之十二,這個金額應該在協議書中明確記載。 另外,這個資料還提供了一個例子,說明了開發人在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提供捐獻的金額應如何計算。根據這個例子,如果某個土地的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可建築基地面積為2000平方公尺,那麼開發人應提供的捐獻金額就應不低於1000萬元乘以2000平方公尺再乘以0.12,即為240萬元。 請注意,這個例子僅供參考,實際的捐獻金額還需要根據當地政府的具體要求和標準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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