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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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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開發人應先與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協議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 前項金額不得低於取得開發許可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與可建築基地面積乘積之百分之十二,並應載明於協議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開發人應先與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協議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前項金額不得低於取得開發許可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與可建築基地面積乘積之百分之十二,並應載明於協議書。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開發人在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應先與當地政府協議提供一定金額的捐獻。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捐獻金額不得低於取得開發許可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與可建築基地面積乘積的百分之十二,並且這個金額應該在協議書中明確記載。 作為一個範例,我查閱到的相關資料是2014年6月25日的《內政部_各縣市政府辦法》中的「工商綜合區設置要點.part2.docx」。根據該檔案第2-6頁的內容,開發人在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應先與當地政府協議提供的捐獻金額,不得低於取得開發許可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與可建築基地面積乘積的百分之十二,這個金額應該在協議書中明確記載。 另外,這個資料還提供了一個例子,說明了開發人在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提供捐獻的金額應如何計算。根據這個例子,如果某個土地的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可建築基地面積為2000平方公尺,那麼開發人應提供的捐獻金額就應不低於1000萬元乘以2000平方公尺再乘以0.12,即為240萬元。 請注意,這個例子僅供參考,實際的捐獻金額還需要根據當地政府的具體要求和標準來確定。

  • 公平原則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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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開發人應先與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協議提供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