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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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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協議捐贈生態綠地或已完成捐贈者,開發人得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已協議應捐贈而尚未完成捐贈者,開發人得逕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修正協議書。 二、已完成捐贈者,開發人得申請專案讓售;申請時,應先送中央商業主管機關,經審核符合政策需要或情形特殊後,轉請財政部依規定將土地變更為公用財產,並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二款情形,其開發人已變更者,應由原開發人與接續開發人會同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9-1條之規定,修正施行前已協議捐贈生態綠地或已完成捐贈的開發人,可以在88年6月30日前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尚未完成捐贈的開發人可以直接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正協議書。 二、已完成捐贈的開發人可以申請專案讓售。申請時,應先送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審核,符合政策需要或情形特殊的,轉請財政部根據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將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如果已變更開發人的情況,則應由原開發人與接替開發人共同申請。 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9-1條本文內容。根據此規定,已完成生態綠地捐贈的開發人有權申請專案讓售土地,並需要經過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審核,最後由財政部根據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此外,如果開發人發生變更,則必須由原開發人和接替開發人共同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國有財產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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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9-1 條規定:「本辦法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協議捐贈生態綠地或已完成捐贈者,開發人得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