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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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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申請案件所備文件連同中央商業主管機關推薦函及相關單位審查意見,報請各該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辦理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及開發許可之審議。 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應按申請開發計畫之使用性質,依各該區域計畫內容及相關建築法令與開發審議規範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其准分區變更及開發許可者,並應將分區變更及開發許可內容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及設置所在地公告三十日。 前項經核准分區變更及開發許可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生態綠地移轉登記為國有、繳交捐獻之金額及完成區內必要性服務設施,並取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依其範圍及開發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及核准編定之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如果申請案件的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申請案件所備文件連同中央商業主管機關的推薦函和相關單位的審查意見,報請該區域計畫的原擬定機關辦理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及開發許可之審議。該區域計畫的原擬定機關應根據申請開發計畫的使用性質,依據該區域計畫的內容、相關建築法令和開發審議規範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果分區變更和開發許可獲得核准,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和設置所在地公告30天內公告分區變更和開發許可的內容。經核准分區變更和開發許可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根據土地使用性質的範圍和開發計畫的內容,在生態綠地轉移登記為國有、繳交捐獻金額並完成區內必要性服務設施後,取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將土地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及核准編定之用地。 根據內政部「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工商綜合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或外的申請案件都需報請區域計畫的擬定機關進行審議。審議時,擬定機關應根據申請案件的使用性質、區域計畫內容、相關建築法令和開發審議規範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果申請案件獲得核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生態綠地轉移登記為國有、繳交捐獻金額並完成區內必要性服務設施後,取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將土地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及核准編定之用地。最後,通過公告的方式將分區變更和開發許可的內容在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和設置所在地公告30天。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建築法法規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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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案件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申請案件所備文件連同中央商業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