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綜合區應進行整體規劃,並落實環境保護,申請開發之土地總面積,在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得低於五公頃;都市計畫範圍外不得低於十公頃。跨越都市計畫範圍內、外者,其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面積之二倍與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面積之總和不得低於十公頃。 工商綜合區區內道路、停車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水電供給及其他相關必要性服務設施所占面積不得低於申請開發土地總面積扣除生態綠地後剩餘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產權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但屬通過性之道路者,應捐贈並分割移轉登記為政府所有。 工商綜合區依法規劃為特定專用區時,區內可建築基地面積之總建築物容積率,在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六十,其原在都市計畫規定之容積率或已依法建築使用之容積超過者,得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依該地區實際發展情形酌予調整;在都市計畫範圍外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可建築基地面積之空地比,不得低於左列規定: 一、綜合工業分區:○.四。 二、物流專業分區:○.二。 三、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四。 四、修理服務業分區:○.三。 五、購物中心分區 (大型購物中心) :○.四。 六、購物中心分區 (倉儲量販中心) :○.二。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工商綜合區的開發之土地面積有一定的要求。在都市計畫範圍內,申請開發的土地總面積不得低於5公頃;在都市計畫範圍外,不得低於10公頃。如果工商綜合區跨越都市計畫範圍內外,則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面積的二倍加上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面積的總和,不得低於10公頃。 此外,工商綜合區的必要服務設施所占面積也有一定的要求。道路、停車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水電供給等相關設施所占面積,不得低於申請開發土地總面積扣除生態綠地後剩餘土地面積的百分之四十,且產權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唯獨通過性的道路,應捐贈並分割移轉登記為政府所有。 最後,如果工商綜合區依法規劃為特定專用區,則可建築基地面積之總建築物容積率在都市計畫範圍外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六十。此外,可建築基地面積之空地比也有要求,分區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例如綜合工業分區的空地比為0.4,物流專業分區為0.2等等。 這些規定是根據法律法規制定的,其中包括了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和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律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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