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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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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事業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7條的規定,外國人在投資事業上所擁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都和中華民國國民經營的事業一樣。 這意味著外國人在投資事業上享有和國內投資者一樣的權益與責任。例如,外國投資者在營業活動中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並享有在中華民國法律框架內的權利保護。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7

(0430706 制定)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除本條例所規定者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同種事業,受同等待遇。

(0481208 全文修正)

投資人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組設公司者,得不受左列各款之限制:   一、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百條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項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限制。

(0561222 修正)

投資人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組設公司者,得不受左列各款之限制:   一、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及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二、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限制。

(0680717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之規定申請結匯時,依左列辦法處理:   一、以投資本金、淨利、孳息申請結匯者,應以匯入或攜入投資時之貨幣為準;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專門技術、專利權或出售物資折算者,以原核准計值之貨幣為準。   二、所用匯率,應以實際結匯日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掛牌賣出匯率為準。

(0750502 修正)

依本條例之規定申請結匯時,依左列辦法處理:   一、以投資本金、資本利得、淨利、孳息申請結匯者,應以匯入或攜入投資時之貨幣為準;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專門技術、專利權或出售物資折算者,以原核准計值之貨幣為準。   二、所用匯率,應以實際結匯日外匯指定銀行掛牌賣出匯率為準。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條之修正,增訂「資本利得」得為申請結匯之項目。   二、結匯匯率之標準應以「外匯指定銀行」掛牌賣出匯率為準,爰就第二款作為文字修正,以符實際。

(07805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鑒於國內外匯自由化後,投資人申請結匯之限制,已大幅放寬,則對投資人申結投資本金等,限以原核准計值之幣別為準之規定,已不符實際。又我國為實行單一匯率之國家,投資人申結外匯自應依照「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現行條文之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0861030 全文修正)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事業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本條參照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修正。

(0430706 制定)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除本條例所規定者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同種事業,受同等待遇。

(0481208 全文修正)

投資人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組設公司者,得不受左列各款之限制:   一、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百條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項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限制。

(0561222 修正)

投資人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組設公司者,得不受左列各款之限制:   一、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及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二、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限制。

(0680717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之規定申請結匯時,依左列辦法處理:   一、以投資本金、淨利、孳息申請結匯者,應以匯入或攜入投資時之貨幣為準;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專門技術、專利權或出售物資折算者,以原核准計值之貨幣為準。   二、所用匯率,應以實際結匯日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掛牌賣出匯率為準。

(0750502 修正)

一、配合第三條之修正,增訂「資本利得」得為申請結匯之項目。   二、結匯匯率之標準應以「外匯指定銀行」掛牌賣出匯率為準,爰就第二款作為文字修正,以符實際。

(0780509 刪除)

鑒於國內外匯自由化後,投資人申請結匯之限制,已大幅放寬,則對投資人申結投資本金等,限以原核准計值之幣別為準之規定,已不符實際。又我國為實行單一匯率之國家,投資人申結外匯自應依照「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現行條文之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本條參照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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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17 條規定:「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事業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