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國人投資條例4

快速跳轉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4條,投資的定義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這意味著外國人可以透過購買股份或出資來進行投資,成為中華民國公司的股東或提供資金給該公司。 2.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這表示外國人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創辦自己的公司,可以是分公司、獨資企業或合夥事業,並進行相應的投資活動。 3.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這指的是外國人可以向他們投資的公司提供一年以上的貸款,作為投資的一種形式。 這些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外國人投資條例》,該法規是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專門規定外國人在台灣投資的法律。在這些參考資料中,可以找到相關的資訊和規定,例如投資的範圍、資格、程序和限制等。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430706 制定)

本條例所稱投資,其方式如左:   一、單獨或聯合出資,或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共同出資,舉辦事業或增加資本擴展原有事業。   二、對於原有事業之股份或公司債之購買,或為現金機器或其他物資之借貸。   三、供給專門技術或專利權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合作經營。

(048120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投資,其方式如左:   一、單獨或聯合出資,或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共同出資舉辦事業,或增加資本擴展原有事業。   二、對於原有事業之股份或公司債之購買,或為現金、機器設備或原料之借貸。   三、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作為股本。   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不作為股本而合作者,另以法律定之。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投資,方式如左:   一、單獨或聯合出資,或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共同出資舉辦事業,或增加資本擴展原有事業。   二、對於原有事業之股份或公司債之購買,或為現金、機器設備或原料之借貸。   三、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作為股本。   四、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合作而不作為股本者,另以法律定之。

(0690325 修正)

本條例所稱投資,其方式如左:   一、單獨或聯合出資,或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共同出資舉辦事業,或增加資本擴展原有事業。   二、對於原有事業之股份或公司債之購買,或為現金、機器設備或原料之借貸。   三、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作為股本。   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不作為股本而合作者,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擬將第四款改列為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如上。

(08610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立法理由一、關於投資之定義,宜予界定,原條文係就投資方式加以規範,未針對投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事業活動予以規劃,易滋生困擾,爰參照日本之立法例,對投資明確定義。   二、原第二項係有關技術合作之規定,並無必要於本條例定之,故予刪除。

(0430706 制定)

本條例所稱投資,其方式如左:   一、單獨或聯合出資,或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共同出資,舉辦事業或增加資本擴展原有事業。   二、對於原有事業之股份或公司債之購買,或為現金機器或其他物資之借貸。   三、供給專門技術或專利權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合作經營。

(048120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投資,其方式如左:   一、單獨或聯合出資,或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共同出資舉辦事業,或增加資本擴展原有事業。   二、對於原有事業之股份或公司債之購買,或為現金、機器設備或原料之借貸。   三、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作為股本。   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不作為股本而合作者,另以法律定之。

(0680717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投資,方式如左:   一、單獨或聯合出資,或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共同出資舉辦事業,或增加資本擴展原有事業。   二、對於原有事業之股份或公司債之購買,或為現金、機器設備或原料之借貸。   三、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作為股本。   四、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合作而不作為股本者,另以法律定之。

(0690325 修正)

擬將第四款改列為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如上。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關於投資之定義,宜予界定,原條文係就投資方式加以規範,未針對投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事業活動予以規劃,易滋生困擾,爰參照日本之立法例,對投資明確定義。   二、原第二項係有關技術合作之規定,並無必要於本條例定之,故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外國人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